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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厂裁员潮下,没有绿卡的外籍员工该如何留在美国?

作者:美国庆贺律师事务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23-02-01 23:49    浏览量:

翻译自美国移民局网站 (https://www.uscis.gov/newsroom/alerts/options-for-nonimmigrant-workers-following-termination-of-employment)

 

根据美国现行法律法规,离职(无论是主动辞职还是被动离职)的非移民外籍员工仍可在离职后的一段宽限期内留在美国。同时,在此期间,他们还可以通过不同的选项延长在美国的允许停留时间(但并非所有的选项都可以在美国工作)。下文例举了一些可供参考的选项。

 

60天宽限期

 

现行法规设立了酌情宽限期,允许E-1, E-2, E-3, H-1B, H-1B1, L-1, O-1, TN签证的持有人(以及其家属)在雇佣终止后60天内(或直至签证有效期终止,以二者中较短者为准)被视作仍维持着合法签证身份(参见8 CFR 214.1(l)(2))。在此期间,如果新雇主及时地为他们申请延长停留(例如,为H-1B 身份工人提交H-1B 雇主变更申请),则员工可能可以维持其非移民身份。或者,如果员工及时提交申请变更为新的非移民签证类型(例如 B-2 旅游签证)或调整身份,则他们可以在一段有限的授权停留期限内留在美国(详见下文)。若员工没能及时申请变更身份,或找到一个可以及时提交雇主变更申请的雇主,则该员工可能不得不在宽限期结束后离开美国。

 

迁移至新雇主

 

可迁移性规则允许H-1B 身份的员工在雇主向 USCIS 正确地提交新的 H-1B 申请后就开始为新雇主工作,而无需等待至申请获批。 有关 H-1B 可迁移性的更多信息,请访问移民局的 H-1B页面(https://www.uscis.gov/working-in-the-united-states/h-1b-specialty-occupations)。同时,若工人有有效的职业移民申请(I-140)外加提交超过180天的调整身份申请(I-485),则可以把移民签证申请转换至原雇主或新雇主的同一或相似职业类别的新工作中。这种做法俗称“迁移”。更多有关迁移的信息可以参见USCIS政策手册(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7-part-e-chapter-5)。

 

变更身份

 

员工可在60天宽限期内申请变更其非移民身份,包括变更身份为配偶家属(如H-4, L-2)。部分非移民身份的家属可能可以获得基于身份的工作许可,包括E-1, E-2, E-3, L-1非移民签证持有人的配偶(参见USCIS政策手册)。另外,部分H-1B工人的配偶若满足某些条件,也可能可以获得工作许可(详见https://www.uscis.gov/working-in-the-united-states/temporary-workers/h-1b-specialty-occupations-and-fashion-models/employment-authorization-for-certain-h-4-dependent-spouses)。

其他可能的非移民选项包括学生签证(F-1)或旅游签证(B-1或B-2)。请注意,法律明确规定B-1和B-2签证不得“从事技术性或非技术性劳动”。 根据相关法规,某些 F-1 学生可以从事有限的工作 (https://www.uscis.gov/i-9-central/complete-correct-form-i-9/completing-section-1-employee-information-and-attestation/foreign-academic-students)。更多信息,请参见USCIS的“变更我的非移民身份“页面 (https://www.uscis.gov/visit-the-united-states/change-my-nonimmigrant-status)。

非美国公民的STEM专业人士的可选途径详见“非公民 STEM 专业人员在美国工作的选择 “ 页面(https://www.uscis.gov/working-in-the-united-states/options-for-noncitizen-stem-professionals-to-work-in-the-united-states)。

注:一般而言,及时提交非轻率的身份变更申请将终止或停止非法停留天数的计算,直至申请得到审批。 例如,如果某人在其 60 天宽限期结束之前提交了一份非轻率的身份变更申请,即使在 60 天宽限期结束后申请仍处于待审批状态,也不会累积非法停留天数。 如果申请最终获得批准,则该此人的身份将获得变更,并被视为在申请待审批期间一直处于合法停留状态。 如果申请被拒绝,则此人的非法停留期在拒绝决定作出后的第二天方才开始累积。 详情请参阅“非法居留和禁止入境“页面。(https://www.uscis.gov/laws-and-policy/other-resources/unlawful-presence-and-inadmissibility)

 

变更身份与雇主

 

员工可在60天宽限期内,以相同或不同的身份寻求新的雇主赞助的非移民身份。 例如,视具体情况而定,L-1 员工可能以 TN、E-3 或 H-1B1 类签证获得新工作。 及时提交非轻率的身份变更申请将防止在申请获批之前出现非法停留(见上文)。 但是,单纯提交申请往往不会获得申请待批期间的工作许可。如果原来的工作签证失效,也不会因此延长工作许可。 有些申请可能可以通过额外付费以获得加急处理。

 

调整身份

 

一些员工可能有资格在调整身份申请的同时自我提交移民签证申请。 有资格自我申请的移民类别包括 EB-1 杰出人才、EB-2 国家利益豁免或 EB-5 移民投资者。 有待批的调整身份申请的员工通常有资格留在美国并获得工卡 (EAD)。

 

授权停留期-紧急情况工卡

 

职业移民申请(I-140 )获批的受益人员工可能有资格获得长达一年的紧急情况工卡,如果他们:

绿卡排期未到,且

面临紧急情况

注:紧急情况工卡是一种酌情权宜之计,旨在使员工不用不得不突然离开美国,从而帮助他们成为永久居民。 使用紧急情况工卡工作的员工将失去非移民身份,但通常会被视为合法停留,并且在工卡有效期内不会累积非法停留天数。 有关其资格要求和申请流程的更多信息,请访问 “紧急情况下的就业授权”页面。(https://www.uscis.gov/working-in-the-united-states/information-for-employers-and-employees/employment-authorization-in-compelling-circumstances)

 

加急审批标准

 

某些情况可能可以适用加急审批,包括变更身份为可工作的家属类签证的申请。例如,从H-1B变更至L-2身份的申请可能由于为了避免防止严重的经济损失而适用加急审批。详见“如何提出加急审批请求“页。(https://www.uscis.gov/forms/filing-guidance/how-to-make-an-expedite-request)

 

离开美国

 

员工也可选择离开美国。对于那些由于被裁员而不得不离开美国的H-1BO签证员工而言,其返回在美国境外最后居住地的合理交通费用必须由 H-1B 雇主或 O 雇主和 O 申请人承担(参见 8 CFR 214.2(h)(4)(iii)(E)  8 CFR 214.2(o)(16) )。一旦离开美国,H-1B 持有人可以在其 H-1B 身份的剩余期限内寻求美国的工作并以此重新进入美国。 那些寻求其他类别签证的人可以在美国之外完成申请程序并重新进入美国。

 

翻译自美国移民局网站 (https://www.uscis.gov/newsroom/alerts/options-for-nonimmigrant-workers-following-termination-of-employment)。此文只为提供一般情况下的信息,并不旨在为任何具体案例提供任何指导或提供任何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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